1、門診患者使用麻醉藥品采取就近原則,建除痛病歷冊,須提供以下材料:
(1)診斷證明,(由主診醫師開)內容包括診斷、疼痛程度、建議使用麻醉藥品,并加蓋醫療機構診斷專用章;
(2)患者本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
(3)為患者代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
(4)住過院的患者帶掛號證,沒有住過院的患者帶有關癌癥診治的病歷,相關確診檢查報告單,并加蓋診斷醫療機構印章;
(5)建除痛病歷冊、使用麻醉藥品需面診病人;
(6)來津診治的異地患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,還應提供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。
2、 取藥時掛號、取除痛病歷(用掛號證)及取藥人的身份證。
3、長期使用麻醉藥品的患者不供應杜冷丁。
4、使用注射劑交押金100元,終止使用交回剩余藥品及空安瓶,憑押金收據(包括收費通知單)退還押金。
5、使用注射劑和貼劑的患者,再次取藥時須將空安瓶或用過的貼劑交回發藥部門。
6、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,每3個月復診或隨診一次。
7、終止使用麻醉藥品時,及時辦理注銷手續,并將剩余藥品無償交回發藥醫療機構。
8、無論何種原因,非法進行麻醉藥品交易者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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